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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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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4 12: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持卡人和信用卡中心达成还款协议后依约履行了还款协议的,应视为完全清偿了信用卡债务,信用卡中心应及时为持卡人恢复信用记录。
  基本案情
  周某持有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核发的卡号为****的信用卡。2010年11月25日,该信用卡中心向周某出具了一份《情况证明》,载明:“我行信用卡使用人周某,身份证号****,卡号****。现周某与我行就此信用卡达成以下还款协议:周某将分别在2010年11月之前还款贰万元正,2010年12月25日之前还贰万元正;之后我行将会把剩余部分的款项予以减免,至此周某将不再与我行发生任何有关此信用卡的债务纠纷,以上还款行为完成后,我行确保在两个月内(2011年4月28日前)恢复周某的信用记录,如果在该时间内没有履约,我行将归还周某以上还款的款项。”该《情况证明》落款处打印了“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并盖有“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上海营销壹部专用章”字样的长方形印章。2010年11月25日、12月25日,周某分别向该信用卡中心还款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了两份收据,一份收据由第三人何某在落款处签字并加盖有“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上海营销壹部专用章”字样的长方形印章。另一份收款凭证落款处打印了“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字样并盖有“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上海营销壹部专用章”字样的长方形印章。2016年周某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该信用卡存在逾期。周某认为,该信用卡中心未执行协议,故起诉要求其履行承诺、恢复信用记录。信用卡中心辩称,其未向周某承诺删除不良信用记录,周某的不良信用记录是因其未及时还款造成,信用卡中心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周某提供的《情况证明》从内容来看对涉案信用卡债务的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及还款效果均作了明确约定,可以认定双方就涉案信用卡债务达成了还款协议。庭审中信用卡中心对该《情况证明》及收款凭证、收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供了该信用卡中心的印章管理办法及样章予以证明。故法院追加了该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何某到庭参加诉讼,其确认“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上海营销壹部专用章”字样的长方形印章在其工作期间在该信用卡中心处是使用的,收据上的“何某”也是其字迹,其陈述的办公地点也与周某陈述一致。因此,在该信用卡中心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情况证明》、收据、收款凭证上的长方形印章系伪造的情况下,法院对周某提供的《情况证明》、收据、收款凭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情况证明》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法院依法判决信用卡中心撤销周某涉案信用卡的逾期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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