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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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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4 12: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银行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客户损失的,需结合金融交易的特点,由银行给予金融消费者合理的损失赔偿。
  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银行于2012年8月2日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王某为购买房屋向银行借款1,495,450.68美元,借款期限为3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贷款期限从2012年8月21日至2042年8月20日。2016年9月30日上午,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王某,如果王某以欧元提前还贷,需要换汇为美元并填写换汇单后传真给银行。当日13时26分,银行工作人员向王某发送电子邮件,要求王某将换汇单传真到021-61696559,以完成换汇还贷。16时29分,王某向银行发送传真,并通过微信告知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未收到,并告知王某正确的传真号应当为021-61696599。由于银行系统在17时关闭,当日王某未能提前还款成功。2016年10月11日,王某再次申请提前还贷,10月18日,王某向银行提前还贷成功。2016年9月30日银行给出的欧元兑换美元的电汇汇率为1.0958,2016年10月11日银行给出的欧元兑换美元的电汇汇率为1.0881,王某最终在银行处实际享受的欧元兑换美元的汇率为1.1019。截至2016年9月30日王某所欠贷款为1,401,731.11美元,因未能于该日成功提前还贷,王某实际多支付利息3,203.80美元。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给付利息损失及汇率损失21,143.80美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未能成功完成提前还贷,主要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向王某提供了错误的传真号码,致使王某换汇申请的传真发送失败。银行就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给王某造成的利息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汇率差损失,现王某选择银行作为外汇兑换行,向银行请求换汇还贷,理应按照银行给出的换汇汇率执行。从实际换汇情况看,2016年10月11日王某实际享受的换汇汇率比2016年9月30日银行给出的挂牌汇率更优惠,故认定王某不存在汇率差损失。综上,法院判决银行赔付王某相应的利息损失3,203.8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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