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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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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4 12: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保人使用“上海交警”APP中“快处易赔”功能模块进行事故报案的,可初步确定事故的真实性,保险人虽有异议但未提出反证的,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0日晚,张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单车事故,向某保险公司及时电话报险后,张某即使用“上海交警”APP中的“快处易赔”功能模块进行报案,并上传了事故现场照片。后因与保险公司就理赔问题协商不成,张某起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未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故对事故的真实性有异议,不同意赔付保险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上海交警”APP中的“快处易赔”功能模块是本市交警部门与保险行业联合推出的合法电子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平台,旨在提高简易事故的处理效率。模块中设置了单车事故和双车事故两种处理模式。本案事故属于“快处易赔”可处理的事故范围。系争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险,随后立即使用“快处易赔”中的“单车事故”模式进行报案,上传事故现场照片等材料,上述照片等均已向保险公司进行推送,可以初步确定事故的真实性。保险公司虽对事故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就此提供任何反证。故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并判决支持张某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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