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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错过开放期导致无法赎回资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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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4 11: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青青子衿 于 2021-3-14 11:57 编辑

  案情简介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接到F女士投诉称,其2016年在A银行购买基金一份,到期后于2017年10月23日到该行支取,工作人员以必须要在10月1号支取为由,告知冯女士因其未按时支取,系统已自动转存,需等下一次打开封闭期时才可支取。冯女士称,相关资料及凭证上,均未写明取款时间或超期取款自动转存等相关信息,且期间未接到任何通知或提醒,于是向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投诉,希望尽快取出基金款项。
  处理情况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接到投诉后,立即将案件分转A银行**市分行,要求尽快查明事实情况,妥善处理投诉。A银行**市分行反馈称,冯女士于2016年3月2日购买了17万其代销的大摩华鑫添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其工作人员在销售时为客户讲解该债券基金为18个月定期开放型基金,在开放期内可以选择赎回该基金,且在封闭期结束后会电话通知客户。对于客户所说“未写明取款时间或超期取款自动转存等相关信息”,由于基金公司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的开放日期,所以在冯女士的凭单上告知10月左右打开封闭期;开放期为客户选择追加申购和赎回持有基金的日期,并不存在客户所说该行将客户资金继续转存情况。2017年10月,在基金公司确定了本次开放期具体日期后,基金公司于10月9日统一为留有联系方式并持有该基金的客户发送了开放期提示短信,A银行理财经理也在10月9日至10月11日多次拨打客户电话通知客户,但客户均未接听。客户10月23日表示,自己更换了常用的手机号码,之前的手机号一般不接听电话。新的手机号并未在A银行修改备案,导致冯女士错过了该次赎回时间。经过协商,A银行提出通过提供贷款将客户的基金金额自用周转的变通方案,客户表示接受和满意。
  法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客户的投诉原因为“强制交易”,所谓“强制交易”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图,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可以拒绝与之交易。
  本案例中冯女士称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基金自动转存。冯女士称“相关资料及凭证上,均未写明取款时间或超期取款自动转存等相关信息”。通过查看A银行提供的合同范本《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添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显示合同对该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契约型开放式,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并规定了开放期和封闭期的起始时间及业务规则: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18个月(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封闭期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A银行称“其工作人员在销售时为客户讲解该债券基金为18个月定期开放型基金,在开放期内可以选择赎回该基金”,冯女士应当对自己签署的合同相应条款有所了解,不存在侵犯冯女士知情权的问题。冯女士称“且期间未接到任何通知或提醒”,A银行称“基金公司确定了本次开放期具体日期后,统一为留有联系方式并持有该基金的客户发送了开放期提示短信”,A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客户电话通知客户,但客户均未接听”。冯女士称自己“更换了常用的手机号码”,但没有更改在银行的预留信息。综上所述,A银行已尽到合理的告知和提醒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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