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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止付”后计收年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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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4 11: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2日,某银行信用卡持卡人苏先生向济南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称其2012年2月-7月用该行信用卡(透支额度5万元)多次透支购买空调,每次金额均接近5万元,均在免息期内足额还清了款项。但2012年8月,苏先生发现该信用卡被止付,向某银行询问止付原因,得到答复:2012年银行计算机系统“自动判断此卡疑似套现,暂时止付”。该卡被止付后仍被计收年费,2012年-2014年,每年均收取了600元年费。苏先生对卡被止付后银行仍收年费的做法不满,遂进行投诉,要求退还所收年费,并办理销卡手续。
  处理情况
  协会对投诉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苏先生2012年2月以后将信用卡交给了其朋友使用。该朋友在2012年2月―7月间,多次在某家商店“足额”透支购买空调,之后在免息期内还款,未出现逾期,直到2012年8月卡被止付后,停止交易。某银行济南分行对苏先生卡被止付的原因查询,给予了“系统自动判断此卡疑似套现”的合理答复,并按工作程序规定,告知了苏先生可持相关交易发票去银行核实交易是否真实,之后再确定该卡是否继续止付。但苏先生以较便宜购得商品未开发票为由,拒绝提供发票,导致该卡的止付状态一直延续至2014年12月。
  某银行2011年10月16日生效的《信用卡章程》中规定:“某信用卡只限经本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本行有权收回信用卡,一切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对不遵守本章程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冻结其账户,直至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另《某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约定:持卡人须保留与信用卡交易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品明细单,并有义务根据本行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
  银行处理该信用卡止付的过程符合相关规定,鉴于客户未按事先约定使用信用卡,且在2014年上半年已投诉过此情况,经协调,某银行退回了2014年度的600元年费,并按持卡人的意愿注销了信用卡。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较为满意。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及《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均明确规定了民事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苏先生未按事先约定使用信用卡,出借信用卡、不提供交易发票等行为均明显违背了申办信用卡时与某银行的约定,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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