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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店诉某财产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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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6 10: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推荐理由
  本案是一起新型金融产品引发的纠纷,也是全省首例涉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招投标责任险)民事纠纷。“工程履约保证保险”通过交纳少量保险费获取保函,避免了施工单位巨额履约保证金的冻结,受到市场欢迎,市场规模较大。本案明确保单开立人应见索即付,针对本案暴露出的投保单位维权意识不足以及保险从业机构市场风险认识不足等问题,中心向建设行业和保险业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促使市监委、市建设局召开专门会议,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相关条款以及国有企业的投保、理赔等行为。厦门保监局也向行业发出风险提示,帮助保险企业调整产品杠杆率,按照市场规则重新设定新产品的保险费率,降低金融风险,受到各方高度评价。
  案情简介
  (承办法官:林鸿)
  2018年12月,厦门某酒店就酒店装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保证金为40万元。投保人可以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交保证金。投标须知18.3款约定投标人存在投标须知20.6款规定雷同情形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须知20.6款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上传的计算机硬件信息相同、技术文件经电子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等情形的,视为投标文件雷同。
  2019年1月,广西某公司参加某酒店装修工程施工的投标,为此以某酒店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投标保证保险,约定某保险公司承诺在收到某酒店书面通知,说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等事实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某酒店不超过40万元的款项。经对参加投标的1032家投保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广西某公司的投标文件与他人存在雷同。2019年3月,某酒店向某保险公司发出告知函,通知某保险公司在收到告知函7日内向某酒店支付40万元。某保险公司拒不支付。2019年7月,上述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法院开具《证明》,拟证明1032个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中,仅有广西某公司和福建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符合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形。
判决说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本案的投标保证保险在法律性质上是否属于独立保函;二、广西某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雷同情形是否为本案的审查范围;三、索赔40万元是否于法有据。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被告某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已载明开立人某保险公司保证在收到被保险人说明事实及明确理赔请求的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交付款项,对据以付款的单据明确仅为“说明事实”,亦明确了付款最高金额,故案涉保函符合独立保函的形式要件和见索即付的实质要件,依法应认定为独立保函。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独立保函的单据性、独立性是指独立保函应该遵守单据交易的原则,受益人仅需提交与保函约定相符的文件,即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付款义务。独立保函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受益人及时获得付款并避免卷入基础交易纠纷。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关系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某保险公司抗辩某酒店的告知函未附上相关材料,导致该司无法查证单据与独立保函之间是否存在“不符点”的抗辩理由与保函要求的付款单据要求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故广西某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雷同标,并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讼争工程的投标保证金为40万元。保函只是作为投标保证金的替代方式,如果广西某公司不能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保函,就必须提供40万元的现金或银行保函。对投标人来说,支付一定的保费获取保函,有利于减轻现金负担,盘活企业资金。对于招标人来说,正是基于对保函背后有保险公司的信誉背书,保障能够见索即付,起到与保证金相同的作用,才接受了某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保函。为维护投标秩序,保护招标人的合理信赖,约束投标人的行为,投标保证保险保单开立人理应见索即付。至于某保险公司抗辩的其收取保费仅有数千元,风险过高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出具保函的保险公司来说,开立独立保函属于商业行为,其出具保函可收取相应的保费,并非无偿行为,理应同时承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向受益人付款的风险。至于收取保费金额的多少,属于市场行为,理应基于风险和竞争设定。保险公司在出具保函前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合理评估风险,根据自身利益和风险衡量,设定费率和不同的付款单据机制。
  最后,关于某保险公司认为某酒店未举证证明其损失为40万元的抗辩主张。法院认为,保函约定付款的最高额为不超过40万元,某酒店据此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40万元并未超出保函承诺范围,并无不妥,无需证明其损失,相关诉求应予支持。
  法官提示
  企业在购买和理赔工程履约险时应注意规避风险,有三点建议:
  一、提升法律认识。提升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重视法律在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托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组织法律业务知识培训,邀请专家授课,学习合同法及最高院关于独立保函的司法解释,规范招标公告发布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二、增强维权意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委托律师的作用,组织专班研究相关保险条款,拟定保险理赔申请比对事项及判断标准,特别是雷同标等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的事项,应当由评标专家签字确认并纳入档案。规范订立理赔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三、完善内部管理。统一要求各招标机构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完善单位内部的审批层级制度,严格文件的内部签发、审核流程,严格索赔文件的审查及发出时限,严格邮寄等送达方式的底单撰写及留存方式,并在专门场所留存相关痕迹作为证据,以备可能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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