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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厦门集美支行与被告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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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8: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推荐理由
  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应只是对消费者单方的无原则的保护。对于消费者滥用权利,恶意逃废债务的;对于消费者违背诚信,提供不实信息申请借款的,亦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金融机构也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结果就体现出这一司法政策导向。
  案情简介
  (承办法官:王丽娟)
  2017年4月19日,周某与开发商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017年12月1日,周某以购买上述房屋为由,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以下简称某行集美支行)申请抵押贷款,周某向某行集美支行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中包含《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婚姻状况具结书》,离婚登记时间显示为2016年1月20日。同年12月29日,周某与某行集美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周某向某行集美支行借款88万元,同时还约定了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利率、担保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事宜。
  之后,各方依约办理了讼争房产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某行集美支行依约发放贷款。周某依约还款至第24期后,自2020年2月11日起突然中断还款,并延续6期未还,某行集美支行于2020年8月3日向周某发出《律师函》主张解除合同并提前清偿全部欠款及相应利息等,周某至今未能还款,故某行集美支行诉至法院诉请周某清偿借款本息并实现抵押权等。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向民政部门调取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周某与配偶离婚登记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
  判决说理
  某行集美支行与周某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周某逾期还款的行为已然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某行集美支行主张周某偿还借款本息并实现抵押权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并结合在案证据,本案存在周某贷款时提交给农行集美支行的婚姻登记材料与周某的实际婚姻状况信息不符的情况,故本案可能存在刑事犯罪嫌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
  法官提示
  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中华民族自古就是礼仪之邦,讲究言行一致,言而有信,以诚待人,诚信观念在中国可谓源远流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应当讲诚信,如实告知相对方自己的相关真实信息,不弄虚作假,不欺诈。应当依诚信原则订立契约和履行契约,严格遵守体现伦理道德要求的诚实、守信、善意等规则。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且其权益受平等保护,无论金融机构抑或自然人均应恪守诚信。
  本案中,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违背诚信,出于规避现行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心理,向银行提供与其实际婚姻登记状况不符的资料,该种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目前,讼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已经宣判。同时,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也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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