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173|回复: 1

某银行厦门分行与被告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复制链接]

64

主题

64

帖子

210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10
发表于 2021-3-24 18: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推荐理由
  夫妻共同债务是司法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涉及债权保护与家庭稳定两个价值之间的平衡,司法机关秉承严格审查的态度,出借人应当举证证明夫妻间的共同借款意愿。近年来,金融机构对此已经优化了放贷流程,增加了“共债共签”程序要求,但是实操中仍有疏漏,尤其是对配偶身份的核实环节,本案就暴露出这个问题。在无纸化自助借款业务日益扩大的环境下,这一问题值得高度注意。
  案情简介
  (承办法官:杨绿芳)
  2018年1月10日,黄某某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某银行自助贷款合同》,约定向黄某某提供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额度使用期限3年,用于购买商品,以及利息、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银行还要求黄某某的配偶林某某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自愿与黄某某共同承担债务责任,且该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2020年1月14日,该银行依约向黄某某发放借款30万元。2020年7月20日,黄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利息。2020年8月5日,该银行向二人寄送《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已发放的贷款于2020年8月12日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黄某某、林某某未于通知书载明时间内办理本息清偿手续。截至2020年8月,尚欠银行贷款本金3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3434.84元,银行为此诉至本院,要求黄某某、林某某共同偿还上述款项。
  审理过程中,黄某某未出庭应诉,林某某到庭抗辩《共同还款承诺书》、《某某银行个人借款申请书》中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并申请法院依法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上述两份文件中“林某某”签名笔迹不是林某某本人所写。该银行有关林某某的诉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判决说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林某某并未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中签字,银行也未能证明案涉债务以“购买商品”为用途系黄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此本案银行对林某某的共同偿债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提示
  银行作为贷款人,在审核贷款是否合规时对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确认鉴别应持审慎态度,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及附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合同的书面体现,不仅关系到合同权益的实现,也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若签署合同的借款人或配偶并非本人,将对其个人的信用、财产甚至生活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及影响,因此审慎核查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的真实性为该类贷款合规与否的首要门槛。

微信扫一扫,阅读更方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