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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1-3-3 16:47| 发布者: idouadmin| 查看: 2431| 评论: 0|来自: 证券业协会

摘要: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办法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 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评级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第五条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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